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和《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精神,通过各有关单位申报,省学位委员会专家组现场核查,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东北电力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为立项建设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长春大学、吉林化工学院为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公示与材料报送的通知》(学位办[2009]3号文)要求,现将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2009年4月1日—4月30日)。
对上述立项建设单位规划如有异议或建议、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09年4月30日以前邮寄或直接送我委办公室(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异议材料请寄吉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邮编:130051。
附件:
1、吉林省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2、东北电力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3、长春工业大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4、长春大学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5、吉林化工学院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