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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10-23 11:22:18  来源: 信息员:xuxinyong  浏览次数:0

 

吉教办字[2009]4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2009年9月23日,省政府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发 〔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相关重大问题做出政策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推动落实。现就教育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制定《意见》是省政府落实科教兴省战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部署和实际步骤。《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当前我省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明确了依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对依法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在新的起点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推动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学习,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广大教师和教研人员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要组织集体学习讨论,中小学校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理解《意见》。要通过学习,掌握政策,明确方向,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强化法律意识和政策意识,增强依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对照《意见》,抓紧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有关义务教育工作的文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需要修改完善的,要尽快修改完善,需要废止的要立即废止,做好与《意见》的衔接工作,避免义务教育政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要围绕《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查,保证义务教育政策体系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对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围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和强化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等关键性问题,细化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属于政府层面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提请本级政府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属于教育部门层面的问题,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属于学校层面的问题,要加强管理和指导,督促学校予以落实。
五、落实职责,为贯彻落实《意见》提供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争取政府的重视,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建议;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建设、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支持;分解落实教育部门内部基础教育、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财务审计、人事组织、教师教育、民族教育、体卫艺、学校安全、教育督导、纪检监察以及德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招生考试、教材管理、教育装备、电化教育、学校后勤管理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六、强化监督,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要把贯彻落实《意见》情况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依靠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依据《意见》,调整和完善各类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在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等督导评估中体现和强化《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违规违纪当事人责任和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要坚持管理与监督相结合,在管理中强化监督,通过监督完善管理,促进《意见》规定和要求的落实。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要将教育系统贯彻实施《条例》,落实《意见》的情况于2009年底前报省教育厅。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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