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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和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双十禁令”的通知
2010-02-22 16:07:59  来源: 信息员:xuxinyong  浏览次数:0

 

吉市教通字〔2010〕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十条禁令”》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十条禁令”》
附件2:《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十条禁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减负工作 师德建设工作 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1印发  
附件1: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十条禁令”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特制定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十条禁令”。
一、禁止学校违规招生和扩大班额。
二、禁止学校以各类竞赛成绩和获奖证书作为招生标准或择校条件。
三、禁止学校擅自设立实验班、特长班。
四、禁止学校违规办班或无故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五、禁止学校以招生奖励名义向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补助及福利性实物。
六、禁止学校违规推销各类资料、书籍等商品。
七、禁止学校违规补课,增加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八、禁止学校纵容或默许教师在校外为学生有偿补课。
九、禁止学校以任何名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账外收费。
十、禁止公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为非法办班提供场所。
凡违反 “十条禁令”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学校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资格和校长本人的评优、晋职资格,情节严重的免去校长职务。
附件2: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十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师德素养,特制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 “十条禁令”。
一、禁止公办教师受聘于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其他各种形式的补课班、培训班兼职或任课。
二、禁止为民办教育机构和其他各种校外补课班、培训班做招生中介。
三、禁止动员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校外的各种形式的补课班和培训班。
四、禁止擅自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各类资料、书籍等商品。
五、禁止在校外任何场所为学生有偿辅导、补课办班。
六、禁止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身心伤害。
七、禁止酒后进入课堂或在课堂上吸烟、化妆、接打电话和会客。
八、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私利。
九、禁止违规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和休学。
十、禁止在招生工作中施受回扣。
凡违反 “十条禁令”的,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规定,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当年不能评优和聘任高一级别职称,同时视性质、情节和影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党员教师违反上述“十条禁令”规定,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凡是受到行政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民办教育机构严重违规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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